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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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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同时,该《批复》还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而人身保险金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你儿子指定了受益人,人身保险金就应付给受益人,如果没有,那么这笔人身保险金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个说法肯定是错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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