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变更,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就是说,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本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两种情形。 (一)本人不称职 公务员因为工作不努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或在专门的任职考核中被认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 不能胜任现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身体不健康,对执行现职有困难的。(2)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从事现任工作的。(3)因机构撤并,应予转任,而本人缺乏转任职务的专业知识,或不服从组织转任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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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录用公务员应当考虑的条件有机关职能、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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