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中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中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中,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不小于五十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绿带为五百米。(三)新建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四)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五)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和新建铁路、公路的绿化带宽度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六)城市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七)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建设的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集中绿地。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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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金按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不是税。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按月征收。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月或者季度的。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化工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3-2018)、《黄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4-2018)、《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20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8-2018)、《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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