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企业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五)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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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等房地产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完成项目相关手续,项目调整要征求业主意见,同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品质。市民公园等公共服务项目要找准功能定位,优化调整公园功能布局,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为市民提供一个环境优美、功能设施完善的休闲娱乐场所;要优化项目设计方案,深入研究挖掘瓮安历史文化内涵,不断融入和展现瓮安独特的文化特色。乡镇民营医院等卫生服务设施项目要综合考虑选址、环保等要素,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设,让民营医疗企业为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更大贡献。加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安全和服务等因素,做到合理选址、科学布局,同时加快项目建设,为广大群众提供便利服务。
绿化用地不能变成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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