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交通设施项目;3.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引水、排涝、滩涂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项目;5.城市交通、公共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3.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交通设施项目;3.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引水、排涝、滩涂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项目;5.城市交通、公共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3.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一千平方米以下,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一千平方米,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3人已浏览
543人已浏览
6,008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