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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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解除: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2.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3.出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的。4.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6.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或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
(1)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时,出卖人和买受人依据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预期交付使用房屋时,应该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来计算赔偿金。 (2)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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