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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条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赔偿问题

2022-07-25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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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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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房屋买卖合同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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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单方解约。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单方解约的情形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5、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6、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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