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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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有纠纷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的一些相关规定,直接商量出解决纠纷的方法。双方商量出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法后,应该签署一份协议。此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去执行,没有法律的约束。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两个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两个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假如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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