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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对土地确权调解产权纠纷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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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登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7、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你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非常复杂。这涉及到了两轮土地承包的问题。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后,1998年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你能否要回地,要看你们与村里有无土地承包合同且合同是否已到期。另外,在个别基层法院一般对这样的案件很难立案。但是,根据你的叙述及最高法院有关土地承包案件纠纷的司法解释,你家邻居及大队长的行为应是侵权纠纷,从理论及法律规定上来说,应当能要回土地。要准备好这方面的证据。我曾代理过此类案件,但是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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