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供证据。但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节选)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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