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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被告提出答辩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知。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可以向相关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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