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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被告提出答辩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对决定受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知。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除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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