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30%;(四)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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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承诺全部到位;管理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 3.基金型,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管理型基金公司,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以公司制为例):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股东;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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