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决定购房了,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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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能购买的情形: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要求开发商退房的情形: 1、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未按期交付房屋; 3、擅自变更设计、房屋结构;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开发商应该退定金的情况有:非法上违约不能签定合同,开发商必须返还定金并应赔付定金双倍;因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化,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合同,定金必须返还;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的,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必须返还;其余情况定金均不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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