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决定购房了,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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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规,法律允许。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除要审查所购房屋的合法性(即查看五证)和使用国家规定的正式合同(契约)文本外,都希望与开发商能够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但有时开发商会因为房屋好卖而拒签,但有时又会主动提供一份补充协议出来让购房者签订。
开发商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有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出现下列情形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霸王条款就是指以上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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