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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农村公路的管理维护问题而引发的一起侵权纠纷案该怎么处理

2020-10-19 0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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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9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因农村公路的管理维护问题而引发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从公众安全利益考虑,事故路段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局作为公路的管理者,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亦即负有积极地排除该隐患可能给他人造成危险的作为义务。本案中,被告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局对其管理的公路路面存在坑洼不平,从而可能给他人行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在其认知能力范围之内。同样,及时修补公路路面缺损对公路管理者而言,每天安排人员巡查应该是职责范围。但由于被告疏忽大意,不及时作为,怠于履行对他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杨某摔倒受伤,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交通局对乡道没有建设养护的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局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条第3款,还是该市《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均明确规定镇村公路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村组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即交通局没有安全维护的义务。且事后交通局已出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事故路段及时进行了修复,仅是上面有一层沥青没有浇,对车辆、行人正常行驶没有影响。原告摔倒受伤的后果是由于其本人身体有残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身体有残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原告驾驶助力车行驶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因此原告摔倒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但从原告的过错程度与两被告公路管理处的过错程度相比,显然原告的过错更大。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原告对其身体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次要责任,交通局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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