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以无故降低劳动者工资,调离岗位等原因,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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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迫员工辞职的,员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维权: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提起仲裁;或者去人民法院起诉、与公司积极协商。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由公司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支付赔偿金。
单位乱扣员工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投诉后他们会责令单位发放克扣的工资,如果单位逾期不发的,还会被责任给员工发放赔偿金。 或者劳动者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要求单位发放克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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