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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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 4、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 5、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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