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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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如下:同时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上市公司制定了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新股发行金额符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发行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股票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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