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或者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或者不支付高温津贴,未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者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检查身体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力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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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由工会监督。同时设计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投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工会意见,并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发现企业违规指挥,强迫工人冒险经营,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方案,企业应及时研究答复;工会有权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决定。
工会监督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投产前的检查验收阶段提出意见,也可以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求施工部门依法改善劳动条件。对未按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安全卫生设施的,可以建议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卫生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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