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喜好将物业费与供暖费捆绑在一起收取,美其名曰“方便业主”,而且也不违规收取代收费用。表面看来确实方便了业主,但是如果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时,往往物业公司也拒绝代业主收取、交纳供暖费,使物业纠纷升级。作为业主,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都是不对的,业主如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小区所在地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相关部门将会对被投诉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作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是不合理的。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方法收取物业费,但因此拒绝收采暖费,不为居民供暖,肯定是不合理的。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拒收供暖费的行为不满,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代收供暖费的合同,直接向供暖部门交纳费用,以便及时享受供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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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与小区间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双方物业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义务,特别是依约履行小区的安保义务,而出现小区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公司一般无需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安保条款的约定,导致业主财产被盗,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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