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劳动形式提供劳务活动,而需要方支付其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的区划在于,劳动关系的一方必定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单位(包括个经济组织),而劳务关系则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公民,或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公民。此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要方的成员,他们不是以需要方单位职工的身份,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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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1、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任何生活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雇主之间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狭义上说,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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