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工程招标阶段,如果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同,会引起废标。但如果合同已经签订,那么就以投标文件为准。因为在法律上来说,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文件是要约,要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了,只要对方接受了要约,合同就成立了,因此,最终签订的合同,如果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话,以投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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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在依据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一般此合同为本案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的其他协议。此时合同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合同为准。如果指的是备案施工合同与未备案施工合同的冲突,要根据合同签订时间,以及是否需要走招投标程序分别确定。
当签订施工合同时,本身就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的过程就是形成合同的过程,最后的合同不过是根据招标过程中发售招标文件(要约),递交投标文件(承诺),所形成的。因此,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发生冲突时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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