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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1、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
以合同为准,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部分,可以参照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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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招标投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都是双方要约承诺内容的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形成在前面,合同虽然是依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的,但是合同签订在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投标文件为准的,那就应以合同约定承诺的条款为准了,视为合同双方就同一问题有了新的要约承诺,故应以后来合同约定为准了。
文件与在一般情况下权益与义务内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于多种因素的干扰导致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这时就要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出台的先后顺序执行,即:招标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后,因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故此工程结算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依据《》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以合同为准,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部分,可以参照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 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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