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在工伤后,保留劳动关系,那么员工根据是否有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 2、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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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针对这部分职工,因其劳动能力或多或少受到了损害,为保护其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工伤职工有过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解除”不仅适用于工伤职工,受到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也适用。而且这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伤残级别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均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却有些差别。 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关系到期了,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无需本人提出,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在职工工伤鉴定期间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针对这部分职工,因其劳动能力或多或少受到了损害,为保护其弱势地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解除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工伤职工有过错,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解除”不仅适用于工伤职工,受到特殊保护的“三期”女职工也适用。而且这种情形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伤残级别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均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却有些差别。 伤残等级为五、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关系到期了,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无需本人提出,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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