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10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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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侵占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如果是他人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伪造收条邀他人入股,诈骗罪的行为构成及认定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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