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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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不把真实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为,包括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欺诈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欺诈。 民事欺诈是可撤销民事行为或者无效民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民事欺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2)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一般没有采取假冒身份的欺诈手段; (3)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取得标的物后,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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