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能及社保的转移手续等,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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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否则应当向员工支付必要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1、提前通知对方(但双方协商解除或者依法单方面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2、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人员状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未出具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结算工资待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也可以约定在下次工资支付日期与其他劳动者工资一起支付); 5、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劳动者未在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移至当劳动者户口所在地人才资源中心和人社局;在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移至新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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