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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2022-07-11 1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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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11 回复

专业分析:

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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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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