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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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行政处罚是比刑事处罚严厉程度低比治安处罚程度高的,包含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能行使行政处罚的仅有法律法规授权、规定许可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且处罚的对象不像刑罚需要区分故意或过失等。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规定许可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对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惩戒、具有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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