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方式。 11.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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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必备内容有各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租金的数额和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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