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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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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房屋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 0、其他约定。
订立租赁合同时必须写明的是:各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等身份信息;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租金的数额和支付的方式、时间、地点;以及租赁物的维修责任等。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有复印件)。 2、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个人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如出租房用途为住宅,承租人为年龄是多少岁的人等。 3、房屋委托他人代管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共有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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