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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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处罚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除按以上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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