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以下条款与违约金相关: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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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金规定的内容在我国民法典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这里规定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腾清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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