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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违法将承包经营的房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担责

2022-02-25 1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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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5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关键是所承建的房屋属于民间私人建房,还是城市建设商业用房。如属于民间私人建房,则属于承揽合同,劳动者受伤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属于劳动工伤处理。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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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概无效。 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但劳务分包除外。 1、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质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专业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最为重要,故合法的专业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 2、相对专业分包而言,劳务分包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较弱,且作业人员大都为农民工。如果对劳务企业的分包活动以建设单位的同意为合法前提,一方面会造成大量农民工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难以解决总包商非技术工人的不足,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困境。法释【2004】14号有关实际施工人条款的制定也与此有重大关系。 3、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二)项,仅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视为违法分包,而未将劳务分包列为违法分包,尽管该《办法》属规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故其应作为认定分包合同效力的依据。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建筑工程合同明确不许转包的。 2、承包人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或者全部工程肢解转包的。《建筑法》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招标投标法》也有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所以,承包人不可以将全部建筑工程转包,否则,属于违法行为。承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吗 3、承包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按规定,施工单位承接建筑工程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否则就会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也会因违法而无效。总之,承包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后,征得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单位,那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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