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根据我国2004年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亦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4条也明确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总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条件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拖欠工资总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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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能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业务。建设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个人是违法的,法律不允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是的。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违法发包人对支付工资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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