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资质,而发包人已经知道但是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类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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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承担是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合伙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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