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将承建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材料供应商就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程材料款要求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建立了违法分包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分包合同与工程材料买卖合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建立了不同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各自的合同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具有相对性,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权即使因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行为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材料供应商依据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向非合同相对方的承包人主张合同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不能成为其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表明,无效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相互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引发对合同之外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分包合同无效,也仅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并不导致承包人对分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承包人既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材料供应商之间材料买卖合同的缔约人,也没有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侵犯材料供应商的权益,材料供应商仅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为由,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材料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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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承包商违法转包,或发包企业,应当对实际施工人的雇工承担工资清偿连带责任。 这种用工主体责任表现为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实际施工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违法发包人对支付工资具有连带清偿责任。
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存在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时,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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