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部、诊所的法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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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口腔诊所的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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