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个体诊所的条件: 一、人员要求。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三、设备要求。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诊疗设备。 四、具有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注册资金到位。 六、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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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备案制提高了医生准入门槛,要求临床医师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此外,诊所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护士人数需符合诊疗服务需求;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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