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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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工在医疗期间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长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一年按本人工资40%计发,满一年不满三年50%,满三年及以上60%;短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按本人工资60%计发,满二年不满四年70%,满四年不满六年80%,满六年不满八年90%,满八年及以上100%。
职工长期治疗期间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至于具体的病假工资数额,则可由单位在上述范围内依法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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