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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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维护职工利益的方式如下:首先给予员工自由原则的机会,即职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职工选择离开,则企业需要对职工进行相应补偿。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决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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