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您的身份是在校学生,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学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单位形成的关系也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应由《合同法》调整。所以,如果您在工作之初和对方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的,那么在您提前离开的情况下,您的行为构成违约,对方可以要求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您的行为给其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您应得的报酬,对方应该发放,对方拖欠您报酬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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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不视为就业的情形仅限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其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也不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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