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对生育和再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1月25日,自治区卫计委对《决定》作了进一步解释说明。(以下简称《条例》)新增产假60天全国最长新《条例》经修改和调整后,虽然没有了晚婚晚育假期,但增加了产假和护理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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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例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山东女职工产假158天,丈夫护理假7天,均按正常出勤发放生育津贴或者工资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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