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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的赔偿是有的,只要劳动者没有主动的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没有书面的辞职信函)或者自己不愿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公司如果是违法解除的话,就应当按照每做满一年赔偿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当然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则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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