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n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n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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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方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均不应归责到用人单位。
该法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其中明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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