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是否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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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写工资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这种合同属于存在瑕疵的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更正,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的内容;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工资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主张赔偿。
如果单位主动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经济补偿,但是没有赔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续约的,则没有补偿或赔偿;如果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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