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
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
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
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
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