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二)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滥用职权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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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认定要件有: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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