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破产、改制之前,所有工伤职工应出具有效工伤性质认定证明,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后,按规定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国有改制企业的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作退休安置,涉及职工退休后的有关待遇,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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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其余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
这首先取决于该国有独资公司本身是什么级别(主要看董事长及/或总经理的级别)。董事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半级,监事会主席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半级,监事的级别一般比该公司董事长及/或总经理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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